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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取消企业产品
标准备案事项的公告 2017年第48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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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7-12-20
 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(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,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)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  一、自2018年1月1日起,取消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事项。

  二、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、推荐性标准、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;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,还应当公开产品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。

  三、国家鼓励团体标准、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。

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
2017年12月19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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