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比如,澳大利亚的官员是可以拥有自己的企业的。有一次到澳大利亚去考察。东道主地方的一个市长接待我们,请我们吃饭。落座以后市长主动说,这个餐馆是他的。当时我们就很惊讶。在我国,领导干部是不准经商办企业的。于是我们就问,你一个市长办餐馆,市里的头头脑脑的请客还不都到你的餐馆里来呀?他笑着说,餐馆是我的,但我不能直接经营,要交给别人打理后才能当市长,这个情况是要公示的。再说,餐馆里来不来客人,要看菜品好不好,没有人会看我的面子来吃饭。细问了一下才知道,市长以前当过老板,现在当了“领导干部”,必须与企业脱离,按规定不再直接经营就可以了。
还有瑞典的一位高官的例子比较典型。大概是一个正部级领导,在商场买了几百元的私人物品,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。他的本意并不是要占公家的便宜,只是当时个人的银行卡没带在身上,暂时借用一下公务卡。尽管后来如数把钱还上了,不成想被监督部门发现了。就这么点小事,硬是丢了乌纱帽。
从这几个简单的例子可以看出,我们与老外在认识腐败,特别是反腐败的观念,有的地方一致,有的地方差别还是很大的。对腐败这个复杂的事物不仅下定义比较困难,把握起来更加困难。如果只是从概念上来理解的话,那离清晰地、准确地认识这个事物还差得很远。我们举几个自己的例子就更清楚了。
比如,不知道现在还有没有这样的机构,以前我工作的时候是有的,各地方都有专门的接待处,专门司职上级或者同级的公务甚至私人接待。多大的官住什么样的宾馆,由哪个领导陪同公务,哪个领导陪同吃饭,以什么规格接待,迎来送往,请客送礼,一应事务都由接待处安排。一到吃饭甚是热闹,来两三个官员,陪吃的恨不能三桌,杯觥交错,你来我往,影响很不好。依我看,这种机构的存在,本身就是一种腐败现象。大吃大喝更是屡禁不止,现在明着不搞了,暗里还是相当普遍。
又比如,有不少公职人员是行业或者领域里的专家,经常在报刊上发表文章,有人请去讲课,有的还出版专著、参加评审等等。这些活动,都是有报酬的。当然,这些活动中公职人员或者专家付出了自己的心血和劳动,并不违背按劳取酬的原则。然而,也不能否认,这些活动与占有的公共资源和信息密切相关。比如与职务和名望有必然联系的影响力,占用工作时间做准备等等。所以,参加这些活动的报酬被称作“灰色收入”(当然灰色收入远不止这些)。须知,这些灰色收入有时会远远高于工资收入。灰色收入究竟算不算腐败?
还比如,如果只把公职人员认定为腐败的主体,在我国具体国情下,客观上就必然会产生责任风险的一边倒。我们知道,涉及贿赂的案件至少有两方,行贿方和受贿方。从法律的角度看,行贿方无论是普通公民、法人代表或者公职人员,都是行为主体。受贿一旦成立,行贿也必然成立。从法律规定上说,行贿和受贿达到一定的数额,都是犯罪。当然,对于行贿和受贿,在处罚上有所区别是合理的,但在具体实践中,我们往往只处罚受贿方,而对行贿方往往不予追究,这就给人们一个很大的错觉,行贿不是腐败,受贿才是。求人办事必须送礼金礼品,这个风气就是在这样的观念下愈演愈烈的。
再比如,对性贿赂一直没有明确的界定,而在实践中必要性日益紧迫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85条和第388条的规定,受贿罪要求收受“财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”。由于性服务本身不属于财产性利益范畴,因此,单独的性贿赂行为不构成受贿罪。而在我国反腐败的实践中,贪官包养情妇的现象非常普遍,十贪九色。用出卖身体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也所在多有,应该对性贿赂及其处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,这对端正社会风气是很有必要的。
还有,我们一贯主张反对特殊化,但基本上只是笼统地号召一下,并未认真清理过特权现象。比如,公务用车虽然已经有所减少,但总体而言数量还是太多,能不能再砍一刀?我看很难。古时候一定级别的官员还有顶轿子乘坐,它是身份的象征。但也许很多人忘了,古时候的轿子,是官员自己掏腰包雇人抬的。还有机关食堂分三六九等(领导干部吃小灶,普通干部吃大食堂)算不算特权?退休后继续在相关机构兼职领报酬算不算特权?人调走了仍然在原单位发工资算不算特权?
例子举完了,还是回过头来说腐败的定义。尽管对腐败的定义比较困难,但核心要素还是很清楚的。从核心要素的角度界定,腐败有三个基本要素:
第一,腐败的主体是公职人员;
第二,存在着滥用职权的行为;
第三,发生了滥用职权谋取私人利益的结果。
需要强调的是,反腐败最重要的原则是公私分明。公是公,私是私,一码归一码。默克尔乘专机属于公务需要,在专机上喝咖啡属于私人需要,所以乘坐专机免费,在专机上喝咖啡要埋单。瑞典那位高官临时借用公务卡刷卡买私人用品,虽然没有获利,但做法不当,违反了公共财物不得用于私人用途的原则,所以受到处理。
中国人对腐败的定义浓缩为“以权谋私”四个字,可谓高度概括。但这四个字里面所包含的内容比想象的要丰富得多,值得再写一篇文章,题目是《何为以权谋私?》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